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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劳动用工形式简介
2015-09-28 15:34:40 来源: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李雪梅
一个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离不开人力资源,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实行,目前企业的劳动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
(一)劳动合同制
合同制,应是企业最普遍的劳动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我国大陆注册登记的组织除适用公务法管理的公职人员外,所雇用的人员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均应与受雇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制
劳务派遣制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法》尚未修改之前,劳务派遣制被一些企业扩大使用,完全与企业劳动合同制并行,且有被滥用之势。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一节,尤其是第六十六条,本次做了巨大的修改,更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制仅为补充用工,并且使用了在法条表达中少有的绝对词语“只能”二字,并将具体使用劳务派遣制的三性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制仅能做为一个企业补充的劳动用工形式。如果被滥用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用工形式虽然非常灵活,双方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其时间的局限性,很少有企业采用该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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